全国人大法工委披露反垄断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二审稿修改内容
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杨合庆介绍了即将于6月21日至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拟审议法律草案的有关情况。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发言人在情况介绍和答记者问中披露了这两部立法草案二审稿的主要修改情况。以下是发言实录节选的相关内容:[ 杨合庆 ] (2022-06-16 10:11:49)
关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2021年10月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
[ 杨合庆 ] (2022-06-16 10:17:11)
关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2021年10月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审议的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提高法律责任部分的罚款幅度,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加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措施。三是扩大反诈宣传义务主体,增强宣传防范实效,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四是进一步区分不同情形,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精准防范。[ 中国日报记者 ] (2022-06-16 10:48:23)
您好,我的问题是关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您刚才在介绍过程中也提到了一些内容,我想问一下这次二审稿有哪些特别的修改?有哪些重点亮点内容?草案二审稿相比一审稿做了哪些完善?谢谢。[ 杨合庆 ] (2022-06-16 10:51:40)
电信网络诈骗是近一段时间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一个问题。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一部“小切口”的专门立法,它的突出特点是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全链条治理。在总结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着力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构建,为坚决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的内容很丰富,突出的亮点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夯实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风险防范责任。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堵塞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四是,采取预警、劝阻、宣传教育、打击跨境作案等综合治理措施。五是,严厉惩治、整治涉诈“黑灰产”,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关于这次提请审议的二次审议稿在草案的基础上,主要的修改内容前面已经作了介绍。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提高法律责任部分的罚款幅度,加大处罚力度。二是,完善涉诈“资金链”的治理,斩断“资金链”。三是,加强宣传防范,增强宣传防范的效果。四是,进一步区分不同情况,加强精准防范,提高有关防范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 (2022-06-16 10:53:18)
谢谢主持人。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是怎么规定的?日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印发,提出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级分类审查制度。请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这一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谢谢。[ 杨合庆 ] (2022-06-16 10:55:50)
反垄断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本身的内容应该说比较专业,你提出的问题也很专业。您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问题。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既有总扩性的规定,比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同时也有针对垄断行为类型规定的细化规则,比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了专门条款。[ 杨合庆 ] (2022-06-16 11:00:38)
关于第二个问题,这次修改如何完善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还有经营者集中审查问题,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这就是垄断协议的“避风港”规则。二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也就是实践中有些经营者不直接参与,自己不订立垄断协议,但是组织别人制定垄断协议,妨碍公平竞争。三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同时,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终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修正草案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说明及修改对照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全文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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